行政给付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给付
2017年09月11日 18:02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 0400-G-02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给付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民发城84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第一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上报审批等有关手续,按标准确定补助金。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救济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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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条。 《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民发城84号 )第一条、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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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