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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婚姻登记
2017年09月11日 17:07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0400-F-00102-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婚姻登记
子项 离婚登记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离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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