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婚姻登记
2017年09月11日 17:08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 0400-F-00103-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婚姻登记 |
子项 | 补发结、离婚证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补证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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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G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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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