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登记
2017年09月11日 17:08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 0400-F-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登记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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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七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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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