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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登记
2017年09月11日 17:08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0400-F-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登记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七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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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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