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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42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2100-Z-00101-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子项 1.1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发放备案登记证,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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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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