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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初审转报
2017年09月16日 15:43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 2100-Z-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初审转报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进行审查。
3.转报责任:初审通过的按规定转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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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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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