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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初审转报
2017年09月16日 15:43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2100-Z-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初审转报
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进行审查。

 

3.转报责任:初审通过的按规定转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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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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