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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的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44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 2100-Z-003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的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七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发放备案登记证,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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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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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