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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的初审转报
2017年09月16日 15:45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 2100-Z-00401-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的初审转报 |
子项 | 4.1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初审转报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3.转报责任:初审通过的按规定转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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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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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