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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认可
2017年09月16日 15:51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2100-Z-009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认可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 第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宗教团体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团体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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