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在未经登记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销售或者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2017年09月16日 15:40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力编号 | 2100-B-01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在未经登记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销售或者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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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