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
2017年09月16日 15:38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 2100-A-00201-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 |
子项 | 2.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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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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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