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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2017年09月16日 15:40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

权力编号 2100-A-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子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宗教团体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许可的发放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团体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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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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