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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58
来源:人防办
权力编号 | 2300-Z-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1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准许竣工验收或不准竣工验收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竣工验收的,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人防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颁发人防工程认可书。
6.备案责任:工程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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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参照
【部门规章】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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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