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2017年09月16日 15:55
来源:人防办
权力编号 | 2300-B-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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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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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