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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影响危害人防工程使用安全效能、拆除后拒不补建,占用人防通信频率、,..
2017年09月16日 15:56 来源:人防办

 
 

 

权力编号 2300-B-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影响危害人防工程使用安全效能、拆除后拒不补建,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使用人防警报相同信号、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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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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