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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2017年09月12日 11:35 来源:司法局

 
 

 

权力编号 0800-B-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1月31日颁布,司法部令第50号)第九条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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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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