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2日 11:42
来源:司法局
权力编号 | 0800-I-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应当制作笔录。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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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参照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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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