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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2日 11:42 来源:司法局

 
 

 

权力编号 0800-I-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应当制作笔录。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参照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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