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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2:00
来源: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
权力编号 | 1700-Z-007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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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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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