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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初审
2017年09月16日 12:00
来源: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
权力编号 | 1700-Z-008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初审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第九条
【部门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六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
4.转报责任:审查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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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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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