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
2017年09月16日 11:54
来源: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
权力编号 | 1700-F-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者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公示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4.送达责任:上报省局申领证书,并制证核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对发现问题,经查实,予以撤销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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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部门规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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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