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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及变更审批
2017年09月16日 11:45 来源: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

 
 
权力编号 1700-A-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及变更审批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修正本)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市级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4〕48号文件)下放项目第14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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