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017年09月16日 11:51
来源: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
权力编号 | 1700-A-01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修正本)第五条、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广播电视站和电影放映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朔文广新发[2015]88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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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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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