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粮食最高和最低库存量查验
2017年09月12日 11:04
来源:商务粮食局
权力编号 | 0600-I-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粮食最高和最低库存量查验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4〕42号)第九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持证检查;执法检查应两人以上;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处置责任: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大小作出决定。事实清楚、当事人认可并表示立即改正的,现场处置;情节严重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需立案的立即立案。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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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晋粮调联字〔2005〕35号)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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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