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017年09月12日 10:48
来源:商务粮食局
权力编号 | 0600-A-00101-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子项 | 1.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时说明、解释,涉及商业秘密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2.审查责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公示(依照法定的方式,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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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4〕42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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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