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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2017年09月19日 17:52 来源:食药局

 
 

 

权力编号 0700-B-255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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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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