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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2日 11:18 来源:食药局

  
权力编号 0700-I-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办案人员不的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不等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的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参照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

《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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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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