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及其生产工具,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017年09月12日 11:23
来源:食药局
权力编号 | 0700-C-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及其生产工具,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如遇有紧急情况,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
3.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应通知当事人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现场的,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的,在笔录中应予以注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文书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各自保存。
5.延长查封、扣押时间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出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事后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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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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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