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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的处罚
2017年09月16日 15:06 来源:统计局

 
 

 

权力编号 1000-B-00101-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1.1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律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法律】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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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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