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017年09月16日 15:11
来源:统计局
权力编号 | 1000-I-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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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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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