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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017年09月16日 15:11 来源:统计局

 
 

 

权力编号 1000-I-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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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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