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未落实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7年09月19日 11:10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 1900-B-01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未落实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未落实供水、管水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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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卫政法发〔2006〕68号卫生部关于修改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修改)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四节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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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