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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2017年09月19日 11:13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1900-B-014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二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为他人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做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对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文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辨或者听取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或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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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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