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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2017年09月19日 11:14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1900-B-015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五十三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他人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志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对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文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辨或者听取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或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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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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