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2017年09月19日 11:15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 1900-B-017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09号)第三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志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对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文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辨或者听取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或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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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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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