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2:08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 1900-A-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市卫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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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