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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2:08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1900-A-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条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共场所卫生审批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市卫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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