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单纯性X射线影像诊断)
2017年09月16日 12:10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权力编号 | 1900-A-005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放射诊疗许可(单纯性X射线影像诊断)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医疗机构单纯性X射线影像诊断审批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市卫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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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