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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8日 16:58 来源:道路运输管理所

 
 
权力编号 3000-I-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第2号令) 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第7号令) 第四十五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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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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