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培教学车辆的暂扣
2017年09月18日 17:01
来源:道路运输管理所
权力编号 | 3000-C-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培教学车辆的暂扣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最新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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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第8号令)第七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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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