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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客运班车不按规定停靠或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
2017年09月15日 16:36 来源:道路运输管理所


 

 

权力编号 3000-B-008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客运班车不按规定停靠或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第8号令)第九十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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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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