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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2017年09月15日 18:14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3500-B-04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七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案件调查人员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7.执行责任: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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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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