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17年09月18日 16:19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 3500-A-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第7号)第二十七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兽药经营GSP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通过GSP验收,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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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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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