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8日 16:23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 3500-I-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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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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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