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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8日 16:23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3500-I-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四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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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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