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乡村兽医登记
2017年09月18日 16:24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 3500-F-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乡村兽医登记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一次性告知书所要求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发证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证,发证;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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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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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