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
2017年09月18日 16:25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 3500-C-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检查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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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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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