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2017年09月18日 16:27
来源:畜牧兽医局
权力编号 | 3500-C-004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依法检疫、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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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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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