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区政办发〔202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朔州市朔城区企业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25        

   (此件主动公开)

朔州市朔城区企业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全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晋政办发〔2019〕87号)和《朔州市企业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办法》(朔政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完成股改、挂牌、上市或已进入挂牌、上市辅导期(以在山西省证监局备案为准),且注册地在朔城区辖区内,并已进入市“上市突围”优质企业资源库、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企业。

*-+ /=-09876三条  朔城区区级财政应在年度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对完成股改、挂牌、上市和实现直接融资、收购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在享受省、市级专项奖励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在享受省、市级专项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可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也可在企业进入挂牌辅导期后每年奖励5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累计奖励50万元;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精选层,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追加奖励20万元;精选层企业成功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按照对应板块奖励标准补足奖励。

(三)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级专项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也可在进入上市辅导期后,每年奖励1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累计奖励100万元。对全区首家完成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追加奖励50万元。

(四)对区内挂牌和上市企业(不含四板)收购区内企业,收购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购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新三板”和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降低“新三板”挂牌和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税费成本。

(一)对已进入辅导期的挂牌和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执行。

(二)对挂牌和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对挂牌和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发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企业向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关奖励政策的要求,一次性报送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资料如下:

(一)朔城区企业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申请表。

(二)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企业进入“上市突围”优质企业资源库的备案文件。

(三)企业股改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以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新三板”挂牌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印证资料。

(五)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申请直接融资奖励时提供)。

(六)企业收购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以及验资报告(申请企业收购奖励时提供)。

(七)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批和拨付。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需提交的补充材料,企业从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申请。对审核合格的,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核定奖励资金金额,并由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

第八条  对申请降低“新三板”挂牌和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税费成本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审核、上报以及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