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及时妥善地解决我区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效提高信访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区和谐稳定,为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各驻区企业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

1)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预防为主原则。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宜散不宜聚原则。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4)快速反应原则。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定性准确、处置果断。

5)解决问题原则。通过行之有效手段和措施使群体性上访事件平息和控制后,要认真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上访反映的问题。在批评教育其反映诉求方式不当和坚决依法处置上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

(三)编制依据

《朔城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朔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并结合我区近几年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群体性事件,或因信访突出问题到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扰乱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员:区信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各驻区企业、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

2)发布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预案的命令。

3)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情况。

4)指导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地政府、单位开展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驻区企业、各人民团体,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3)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信息和有关情况上报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协调牵头部门和事件发生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接待上访群众,讲清政策,稳定上访群众情绪,掌握事件情况,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通报有关处置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落实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3、公安机关职责

1)收集、研究分析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政府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工作。

2)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等行为的证据。

3)根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4)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违法人员及非法组织、煽动者依法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处理。

4、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职责

1)因城乡群众生活困难、救助、低保、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处置。

2)因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处置。

3)因城市建设、管理、拆迁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处置。

4)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处置。

5)因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待遇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处置。

6)因劳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牵头负责处置。

7)因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人社局(人力资源)牵头负责处置。

8)因农业农村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农委牵头负责处置。

9)因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处置。

10)因公共交通、出租车行业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交通局协助市交通局处置。

11)因民族事务宗教纠纷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处置。

12)因重大医疗事故、卫生安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置。

13)因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处置。

14)因安全生产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处置。

15)因重大火灾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公安局牵头协调消防部门处置。

16)因民主建设、干部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区监察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置。

17)因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上访主要群体所属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处置。

18)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各牵头责任部门接到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由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重点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二)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群众信访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信息网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三)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事发地相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3、造成的社会影响;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事件分级

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数量以及对社会稳定危害程度予以确认,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重大群众性上访事件(Ⅱ级)和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出现全区范围或跨省(区、市)、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上访,且社会影响大的。

3、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它上访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以上行为过激、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

2、人数不足100人,但涉及面广、行为过激、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有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闹事等行为的。

(三)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

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情况外,到区委、政府、区直机关及各级信访机构集体上访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行为过激、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响应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

2)接到相关信息后,由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紧急会议,确定启动本预案。

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响应

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

2)接到相关信息后,由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紧急会议,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重点单位参加,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响应

1)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

2)接到信息后,由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处置,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处置有困难的,请求指挥部支持。

(二)现场处置程序

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派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全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必须在接到指令后由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10分钟内赶到现场;南城办、北城办、北旺庄街道、下团堡乡必须在接到指令后由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20分钟内赶到现场;其余各乡镇街道、各驻区企业必须在接到指令后由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60分钟内赶到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负责接待、联络和维护秩序的重点单位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派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单位、同级信访部门派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难以劝离的,可将上访人员带至区信访工作中心接待。

2、处置工作需要区直其他部门(单位)协助的,由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合力。

3、负责信息报送的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要通过分管领导或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拦截车辆、阻断交通要道,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械斗以及呼喊口号、打标语等严重情况,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到达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现场还是事后抓捕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依法处置。

5、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方法不当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6、政府领导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现场做工作时,公安机关要派便装警察和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同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三)信息发布

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区委、政府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后期处置

(一)后期工作

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全区各级信访机构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有关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有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再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同时报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没有批示的其它群体性上访事件,接待部门应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交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区信访局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经验教训总结

全区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经验教训,逐步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三)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通迅条件,并确保群体信访情况报送渠道通畅快捷。

(二)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要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为劝返群众提供运力支持。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的道路疏通引导工作,防止形成车辆拥堵,造成人员聚集踩踏。

(三)医疗保障

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必要时由区卫生局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并配备救护车辆及必备的药品及医疗器械。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