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朔城”,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和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4)乡镇和街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制订并发布实施。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区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部长,驻区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区应急委员会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各分管副区长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发生本预案中未预料到的突发公共事件,确定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和相应的职责任务;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区应急委的日常事务。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并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相应的信息收集、传递、调查与协调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委)。

区专项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委负责贯彻落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搜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主责部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区交通局: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事故。

(2)区住建局:属朔城区监管的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燃气事故。

(3)区经信局:电力突发事件。

(4)区人防办:民防工程事件。

(5)区宗教局: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6)朔城公安分局: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区地震局:地震突发事件。

(8)区水利局:洪灾、旱灾、渍水突发事件。

(9)区卫生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

(10)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1)区环保局: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事件。

(12)朔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13)朔城消防大队:火灾事故。

(14)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5)区科技文化广电体育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事件。

(16)朔城国土分局:地质灾害。

(17)朔城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8)区畜牧局:动物疫情。

(19)区文物旅游局:旅游安全事件。

(20)区新闻中心:媒体和网络的舆论引导。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乡镇、街道是各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的应急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预案区级有关机构建立。

2.5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6应急队伍

在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1)区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部门抽调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的分队。(2)专业救灾队伍,分别由防震减灾、水利、公安、医疗急救、环保、城建、城管、安全生产监管、民政、人防通信等部门组建,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应急工作。(3)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4)后备队伍,由驻朔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

3 运行机制

3.1预防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级区人防办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3.2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队伍准备

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改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

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5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组织、指导区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制订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6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区教育局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

3.7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三级以下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一级、二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逐级报请至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乡镇、街道或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村、社区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现场指挥部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委设立,区专项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的设立及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朔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5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村(社区)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办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并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宣传部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网络舆论引导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区新闻中心、朔城公安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

5.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社会援助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乡镇、街道和各应急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驻朔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2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各级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和后续治疗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7.6法治保障

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区级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朔区政办发〔20139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