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根据《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广大职工劳动保障合法利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解决、分工负责、快速处理”的原则,公正处理、妥善解决,及时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保障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扩大社会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               适用范围

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四、               监测和排查制度

建立健全监测和排查制度。要指定机构与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发现突发事件潜在的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及时排除和化解,同时向本局领导快速报告。

五、               处置事件的组织程序

1、健全工作责任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就业、医保和社会保险管理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承办日常事务的具体单位,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2、接到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本局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性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影响及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3、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分级响应,并协调公安、工商、建设、经贸、安监、外经、卫生等相关部门,联系检察院、法院、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4、处理结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写出处理事件的报告,报本区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范围: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个人或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上路拦阻汽车、罢工、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五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4、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5、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而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6、其他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七、               应对和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

1、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告,应对紧急情况作出准确分析与判断,根据响应级别,立即启动本级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寻思组成现场处置小组,赶赴突发现场及时处置。

2、现场处置小组和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的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3、现场处置小组和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中,要坚持“协调与化解”原则,创建条件让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话,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平息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在协商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现场处置小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意见。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及时转相关股室或直属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对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的,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尽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4、当发现事件有可能诱发暴力或破坏活动时,应及时建议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对个别无理取闹的,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员,应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对影响国计民生、持续时间较长 事件,劳动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后备力量,及时补充关键性岗位的空缺,以使工作和生产继续进行,

6、对业主逃逸、企业倒闭的,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重点做好安抚员工工作。劳动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对员工工资方面的相关情况,依照特别审理程序作出裁决,导引员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并及时建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法院提前介入采取简易程序,保全企业财产,积极联系企业主并筹集资金,尽可能兑现员工工资,尽快疏导员工,平息事态。

7、要建立健全处置事件的值班制度,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按照处置方案积极工作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件的情况,要注意保守秘密,按有关规定传递信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新闻单位和其他方面提供事件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