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我区救灾救济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3指导方针和适用原则

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灾害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原则。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1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民政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决定请求中央、省、市和其他县(区)支援;

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2.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是:

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负责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3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成员单位

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区统计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移动通信公司、区农行、区建行、区供销社、区外经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人保财险为成员单位。

自然灾害发生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主要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查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灾区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得预算、审核、拨付;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增加救灾资金投入;确保救灾款及时到位,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负责救灾救助物资保障工作,加强对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区经贸局:协调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区农业局:负责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动植物有害生物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区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理。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区卫生局:指导、帮助当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审计局:负责灾后救灾款物的审计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灾后隐患排查。

区质监局:负责对救灾应急物资、灾后重建产品的质量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区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正常运行,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区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区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广电台、网络中心:负责宣传报道救灾工作,以及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区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科技局、区科协:提供灾害农作物自救预防措施,指导、帮助灾民生产自救。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专业人防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区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区武装部:区武装部调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各其它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应急保障

3.1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灾情特别重大或重大时,区民政局、财政局可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

3.2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区、乡镇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灾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区(乡)两级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4.2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害:

农作物绝收面积4万公顷以上;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损毁民房5000间以上;

在我区发生6.4级以上地震;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

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重大自然灾害:

农作物绝收面积2---4万公顷;

因灾死亡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在我区发生6.0----6.4级地震;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3亿元。

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较大自然灾害:

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倒塌、损毁民房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在我区发生5.66.0级地震;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5亿元。

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应急响应

朔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响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况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责成灾区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并请求省以上民政部门、相临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2 、Ⅱ级响应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3 、Ⅲ级响应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区政府应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4 、Ⅳ级响应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次生、衍生灾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

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5.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区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灾害损失情况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发生6.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响应措施

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市民政局的畅通。

 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调拨救灾款物。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立即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乡镇;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4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委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一级响应结束。

2、Ⅱ级响应灾害损失情况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小于10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小于5000间以下。

在我区发生6---6.4级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⑷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⑸ 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⑹ 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区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市民政局的畅通。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率区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区民政局立即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

 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24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办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3 三级响应灾害损失情况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发生5.6----6.0级地震,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确定响应建议,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⑴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⑵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⑶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领导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⑷ 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⑸ 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民政办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灾害发生48小时以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乡镇和区级人民政府酌情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状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夏荒和冬令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区、乡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无论采取哪种办法,要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民政办在916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区民政局,并附各村的灾情统计表。

区民政局应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区民政局应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区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区计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 、区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向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中央、省和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 、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区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附则

7.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区、乡镇两级民政部门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救灾款物的运行实行全程监管。定期督察,每个救助阶段结束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对阶段性的救助进行检查监督。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死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3预案演练

区级以下各级部门应在各自行政划分区域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区级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其预案进行抽查。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备案。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